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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界被刷屏:后Alice、101条、专利适格,呼吁最高法院提审本案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1-20

作者:黄莺



今天的美国专利界,估计被一则涉及到“专利客体”案件的消息刷屏了。很多专利律师也都在讨论这个话题,美国几家知识产权的主流媒体对此都进行了报道。

5月24日,代表美国政府的司法部检察长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官员联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的一份有关American Axle v Neapco的法庭之友。

在这份法庭之友中,美国政府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2名法官在去年对该案做出的6:6的裁决和认定,并对该案中Axle专利中的权利要求22不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客体,也就是专利适格出现了问题,表示了严重关切。

因此,敦促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该案,并对101条的规则重新做出澄清。

这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在2014年Alice v CLB Bank案中,确定了专利适格问题新的判断原则之后,最重要、也是最受瞩目的一起涉及101条款的案件。

因为Alice案的出现,使得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是否属于专利客体有了新的测试标准,很多软件专利都被档在了美国专利法允许的客体之外。

这一点,其实对专利权人是不利的,影响最大的恐怕就是很多NPE和PAE的专利有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NPE和PAE的维权。所以整个美国专利界都在等待最高法院何时能够重新对101条给予重新解释的机会。

American Axle v Neapco案的出现,尤其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12名法官以6:6的激烈争论,并形成了100多页的决定,足见法官之间争夺的激烈。

对其中权利要求22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客体争论,最终给出其是一种“自然规则”,不属于客体的结论,使得本已经在Alice案上饱受风霜的美国专利界,再次雪上加霜。

为此,有人形容,对“整个专利制度都绝望了”。

这一点,只有看过这件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尤其是权利要求22之后,才能更好的体会,美国专利界为何会发出如此的“无奈”的呼声。

由于这一点背后涉及太多的问题,今天先不展开,其实我在之前对中国为何也应该重新思考“软件专利”的审查标准(上)(下)中也提到过有关“专利适格”的问题,实际上中国目前在这些问题上的理解是非常不足的,以后会引发很多问题。

但这在美国,Alice案涉及受影响的可不仅仅是软件行业,甚至制药行业也都会有这个问题。

所以,只有弄清楚美国各方到底在“专利适格”上争什么?才能更好的将其精髓适当的移植到中国的环境中,形成一种平衡的状态,而不是现在中国这种“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情况。

这个话题,后续会形成一个新的系列,慢慢展开。

今天先简单的看一下,这件涉及争议的专利US7,774,911专利,以及备受争议的权利要求22:

1. 一种用于制造传动系统的轴组件的方法,所述传动系统还包括第一传动系统部件和第二传动系统部件,所述轴组件适于在所述第一传动系统部件和所述第二传动系统部件之间传递扭矩,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中空轴构件;

    调谐至少一个衬垫以衰减通过所述轴构件传递的至少两种类型的振动;以及

    将所述至少一个衬垫定位在所述轴构件内,使得所述至少一个衬垫构造成将所述轴构件中的壳模式振动阻尼大于或等于约2%的量,并且所述至少一个衬套还被构造成抑制轴构件中的弯曲模式振动,所述至少一个衬套被调谐到安装在传动系统中的轴组件的弯曲模式固有频率的约±20%范围内。

22. 一种用于制造传动系统的轴组件的方法,所述传动系统还包括第一传动系统部件和第二传动系统部件,所述轴组件适于在所述第一传动系统部件和所述第二传动系统部件之间传递扭矩,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中空轴构件;

    调节至少一个衬里的质量和刚度,以及

    将所述至少一个衬垫插入所述轴构件中;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衬里是用于衰减壳模式振动的调谐电阻吸收器,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衬里是用于衰减弯曲模式振动的调谐反应吸收器。

对于这样的一个权利要求22,你认为在中国的审查标准上,会被认为是不属于可专利性主题么?

不妨简单做个小测试。

有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和看法,后续会持续讨论。本案系列材料,尤其是联邦巡回法院12名法官的100多页决定等,明天将会共享在“知识星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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